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入手,以草案和国外相关制度为背景,基于启动环境的不同,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分为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行政强制分别加以论述。在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遵循基本的程序法要求,严格履行各种法定程序;另一方面,亦要遵循基本原则之中的均衡原则,从而灵活处理实施手段、方法与制度目的之间的和谐关系。
本文第一章详细阐述了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一般理论。首先,经由行政程序和行政强制措施这两个概念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作了定义;其次,基于法律对行政权控制方式的转变以及行政强制措施自身具有即时侵益性的特点,论证了研究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再次,通过建立实体法与程序法间的和谐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与相对人间的和谐,设定“和谐价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价值理念;最后,讨论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应遵循法定原则与均衡原则。
第二章具体论述了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中的决定与告诫程序。其中,决定程序又包括决定依据的公开、合法的事实调查程序、决定的形成程序以及决定的表现形式:而告诫程序在整个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中亦居于很重要的位置,该部分在细述了其保障基本人权以及最小程度减少权力与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理论基础后,结合日本和德国的行政强制立法对告诫程序的规定,探讨了有关告诫的作出主体、表现形式和法律效果等程序上的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第三章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即送达与执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送达程序涉及到送达的方式、送达的内容以及送达与告知之间的关系,分析了事实上的送达与法律上的送达对于告知产生的不同的效果;而执行程序中,除了需要遵守表明身份、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听取意见等制度,就“执行机制”的构建提出建立内部分离机制和集中执行机关;最后将均衡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加以细化,具体表现为平等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
第四章专门论述了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在分析了为何需要从行政强制措施中剥离出“紧急行政强制”之后,分别论述了紧急行政强制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提出告诫程序在紧急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中可以省略,在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制度方面,紧急行政强制中亦可以作出灵活处理,但必须同样遵循均衡原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