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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使得混业经营成为一种趋势。为应对该趋势,实现混业经营,各种形式的金融集团在各国纷纷发展起来。金融集团中经营不同领域的业务机构在管理运营上相对独立,而在业务上却可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实现资本的高效利用。目前,英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均立法承认金融集团的地位,以增加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实力。然而,金融集团在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如何实现对金融集团的有效监管,是摆在各个国家面前的重要任务。对此,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各国根据自己金融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并采取了各具特色的监管措施。在金融集团监管国际合作方面,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共同组成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1999年联合发布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最终文件)》(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consultation documents)),该文件首次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进行了全面的讨论。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着某些形式的金融集团,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模式,包括由非银行金融资本控股的模式、产业资本控股模式和商业银行转型模式等。并且,从一些金融法规近年来的细部调整及金融政策走向可以看出我国监管当局还在进一步放松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管制。不难预见,混业经营将成为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但目前我国关于金融集团的监管还没有成熟的制度,这势必会影响我国金融集团的未来发展。因此,研究借鉴各国的监管经验,完善我国监管制度,从而促进我国金融集团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是对这种研究的一种尝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5个部分,共计42,000余字。
在引言部分,本文简述了金融混业发展历程,及针对其带来的新风险各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及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作出的应对,以及我国在金融集团监管上面临的新形势,表明了研究的动机、目的和意义等。另外,引言部分也用较多篇幅对金融集团监管相关领域现有的研究成果作了简要的文献综述,并对本文的逻辑结构和研究方法作了简要介绍。
第一章概述了金融集团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本文首先界定了金融集团的概念,描述了其特征,并对金融集团的主要形式进行了说明。明确的界定金融集团,将其与其它金融企业相区别是对金融集团监管进行论述的逻辑起点。为了突出金融集团监管有别于一般金融监管的特质,本文也对金融集团监管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对金融集团监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阐述。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金融集团需要特殊监管的理由:金融集团的资本结构更加复杂,使得资本充足性变得更加难以衡量;大量内部关联交易的存在让金融集团可能面临的经营困难更加复杂化,加大了金融风险;同时,由于存在金融集团内部风险传递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加大了整个金融业的风险;此外,金融集团这一金融混业经营组织的出现也对建立在单一金融业务经营基础上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带来挑战。如何对这一新型金融组织进行特殊的监管,成为各国所共同面对的问题。
第三章是金融集团法律监管比较研究。本文选取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金融集团监管实践以及金融集团联合论坛关于金融集团监管的立法文件作为研究对象,论述了其对监管体制的选择,以及具体监管制度的建构。进而指出,通过比较研究可发现,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选择与各国金融发展水平以及制度传统等方面的因素紧密关联,相互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但也表现出许多共同点,比如均将安全与效率视为金融集团监管核心问题为,并且,在具体监管项目的设计上各国在相当程度上已形成共识,有走向统一的趋势。
第四章是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研究。本文首先回顾了中国金融业从原始混业经营到严格分业经营,再到渐进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进而介绍了与金融业发展相对应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随后,针对当前中国金融业发展已进入渐进混业经营阶段而金融监管制度立法仍停留于完全分业营业、分业监管模式下的矛盾,本文对中国当前金融集团监管中客观存在的立法及体制性、机制性缺陷进行了分析论述。
第五章为对中国金融集团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一国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经济发展程度和金融市场规模,甚至可利用的金融监管资源等因素都可能影响一国的金融集团监管法律制度的选择。因此,本文在对中国金融集团监管模式构建的论述中特别强调了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多元化金融监管结构下的伞形监管模式是符合目前我国国情的金融集团监管模式选择。而金融集团监管具体制度构建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金融集团从进入市场到开展多元经营,直至退出市场都存在牵涉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的特征。本文将其概括为市场准入制度、资本充足性保障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退出制度五方面进行论述。金融集团市场准入制度论述中,本文主要论述了市场准入的立法原则与具体要求: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对管理层和股东的适宜性要求以及其他要求。资本充足性制度是金融集团稳健经营的基础,也是监管的主要内容。本文对此论述时立足于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共同组成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于1999年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最终文件)》(Supervision ofFinancial Conglomerates(consultation documents))中对度量多元化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的原则与衡量方法进行的权威性的阐释进行。“防火墙”制度是一种区分隔离金融集团内任何两种金融业务的制度,以避免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相互影响,从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的制度。在对其论述时本文围绕“防火墙”的设立及有效性展开。本文还分析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以及信息披露的两项具体内容:公司财务信息和非财务重大信息。最后是市场退出制度,它与市场准入制度相对应,是对金融集团终止其存续状态的一种概括性描述。金融集团的市场退出有两种方式:自愿型市场退出和强制型市场退出,但不管是何种退出,都涉及到清算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依破产方式进行的清算和非依破产方式进行的清算。从论述结构上,本章中本文采用的是先论述各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而将该项制度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进行分析,探索该方面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构建。
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主要借鉴了目前国内外对该问题的一些研究成果,试图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贡献。本文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有益探索:
(1) 选题上,虽然近年来有较多关于金融混业经营的论述,但国内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多集中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对金融集团这一上位概念的研究仍很匮乏。金融控股公司虽然是金融集团的主要形式,但不能涵盖金融集团,尤其在中国目前尚未确立金融集团发展形式的情况下,研究金融集团这一上位概念的相关问题无疑更具有普适性,这是笔者选择该论题的出发点。
(2) 将“立足中国实际、符合中国国情”作为贯穿全文的精神主线,倡导“事实求是”、“学以致用”。当前中国金融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务实作风需要大力提倡。虽然局限于自身学识水平,很难作出学术上的突破性贡献,但仍以拳拳之心,希望为推动中国金融法制的健全尽绵薄之力。
(3)对海外先进经验的介绍较为简洁、清晰。国内目前对各国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著述不在少数,但对国外监管体制及其演进历程的介绍往往相当复杂。虽然这样的介绍可以有较好的深度和广度,但不利于读者在较短时间内对国际先进经验有一个脉络清晰的了解。
(4) 介绍了“双峰监管”模式国际实践的情况,国内相关著述中涉及该方面的不多见。
(5) 在对金融集团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论述中进行了定量分析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