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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通知—删除”规则正式入驻中国法律体系已经过去14年,此规则引入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技术提供者的平台责任,保证互联网领域的蓬勃发展。此去经年,可以说该规则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已经出色完成阶段性历史使命。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服务提供者出现新业态,原有法律出现滞后性。为了适应新的网络环境和商业模式,“通知—删除”规则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发展。本文将从立法角度剖析此规则逐步完善的过程,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此规则在适用的主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该规则对于平台责任的影响。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通知—删除”规则概述,梳理了美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的确立和中国移植该规则并逐步完善相关立法的历程。第二章是对于“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主体有限性的论述。本文以腾讯小程序案和阿里云租赁案为切入点,分析是否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都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还是类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第三章聚焦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恶意投诉问题,此现象主要发生在电商平台。从201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此章我们将从淘宝恶意投诉第一案出发,分析恶意投诉的性质、造成后果以及解决手段。第四章是关于“通知—删除”规则下平台责任的论述。“通知—删除”规则框架下并不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内容或链接进行主动的审查义务,但是,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发生,损害结果巨大,是否应设立合理的审查义务是本章讨论的焦点。此章将从平台的事前审查,主动审查和特殊性审查几个层面分类对平台进行阐述。第五章分析中国法律仍然存在亟需完善的问题,从基本原则层面出发解读“通知—删除”规则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在保护行业发展和权利人利益之间博弈的结果。针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平台应该得到科学治理,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社会发展迅速,相应的法律也要追随社会,如此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的稳定。本文认为中国的“通知—删除”规则从引入开始就存在问题,只是片段性的引入没有引入配套的法律条文,这对该规则在后期的发展造成了过于简化、缺乏细节、标准不明、法条分散等众多问题。诚然,中国针对该规则的立法是逐渐完善的,并且朝着细分领域纵深发展的方向逐渐迈进。《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就是中国法律对于平台责任细化的一次突破,在该法中可以看到立法者对于具体平台的具体问题具体判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国平台出现了新业态,而信息网络服务者的形态也由于平台功能和合作方式的不同变得更加复杂。中国关于“通知—删除”规则需要做到的是,挣脱一刀切的桎梏,做到对各个信息网络服务者的个体进行分类分析,甚至做到对平台开发的每一类义务进行综合考量细致分析,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找到信息网络服务者、网络内容生成者和权利人的平衡点,真正解决网络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