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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化的全球环境中,西方法律体系在中国的整体移植与中国社会中的传统文化形成了亨廷顿所说的文明的冲突,这种冲突通过中国法治体系本身表现出来。习惯法作为本地法律文化的载体,作为一种符合传统文化的法律渊源,可以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成为沟通东西方价值观念的桥梁,并使得民众形成对法律的确信,从而构建出符合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治体系。本文主要描述习惯法在中国目前法治环境下的价值以及发挥其作用的途径,并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对习惯法在司法过程中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探讨。第一章讨论了法治环境本身。不同文化背景中,人们的社会生活习惯存在差别,社会生活习惯的差别形成了法律文化本身的差异。习惯法是一个地区法律文化的直观体现,习惯法构成了一个社会中法律文化的主要部分。在中国社会中,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还需要将代表东方社会价值的习惯法纳入到已有的西方法治体系中,这对于中国社会中法治环境的构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第一章最后,对本文中要讨论的习惯法进行了定义。第二章叙述了习惯法在东西方的历史和发展,以及中国本土习惯法在传统社会中的作用。第三章中主要描述在现有情况下,将习惯法纳入我国司法体系中的理论基础。从司法过程着手,探讨了习惯法在法律发现、法律价值衡量以及在法律论证过程中的作用,说明习惯法在司法过程中对于法官适用的法律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习惯法既能解决严格法治主义所带来的机械化适用法律的困境,另一方面对于司法能动主义也是一中重要的限制。这一章最后讨论了什么样的习惯法可以在司法过程中获得适用。本文最后一章讨论了习惯法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说明在我国城乡二元体系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在自身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下,习惯法的适用是解决这种多元文化冲突中,社会统一的法治体系无法建立的情况下,现阶段构建我国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