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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诉讼数量和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满足新的社会需求,诉讼的高成本和延迟成为世界性的问题,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进行诉讼制度的改革。美国在1938年以《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统一了联邦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并在60至70年代对这些规则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集团诉讼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在最初的几十年中,集团诉讼被视为是向弱势当事人提供司法正义和保证司法经济的制度。《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在1966年经历了重大修改,以期最大限度发挥这一制度的上述功能。但此后这一制度实践的负面效应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通过集团诉讼案件确认的权利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刺激了诉讼的进一步增长。以权利主张为名而获取利益的诉讼从消费者权益纠纷和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诉讼开始,逐步以医疗失当诉讼横扫了医疗界;以产品责任诉讼席卷了制造业;以性别、年龄歧视等诉讼威胁着劳动市场。今天,“诉讼爆炸”在美国已成为令人深感忧虑的社会问题。本文以制度文化分析作为切入点,对集团诉讼的历史背景,制度困境和社会效应,以及集团诉讼的启动策略和相关法理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