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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道德责任是指政府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权力关系的客观规律,并承担维护全体公民公共利益、忠于义务等道德意义上的责任,也就是说虽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宪法,但如果其行为不符合上述精神,就应承担相对应的道德责任。政府道德责任是行政道德价值观在行政活动中的体现。现代行政道德观要求,行政主体要对社会公众承担应该要尽的责任,谋求公共的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行政道德是聚集在行政主体内部的精神支柱,强调行政道德的责任、信念,是实现“以德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公共行政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行政工作人员个体那里,都应当把维持公共利益作为不可更改的目标,任何脱离这个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责任和道德的背离,应当承担后果和责任,即使可能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活与行为如果不能达到公民及社会所要求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将会失去其管理和服务经济社会事务的正当性。与法律责任相比较,道德责任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它实现要依靠“政治良心”、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道德责任不仅可以预防政府做错事、做违法的事,更重要的是它依靠行政执行主体强烈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督促主体自觉做好事,做有益的事。当前政府道德责任的现状整体是好的,近年来对建设以人为本政府、服务型政府强调得较多,也形成了较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其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调节社会不平衡因素、改善地方政府不良状况、促进政府职能顺利履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政府道德责任的强调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但还是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执法不公、权力寻租、诚信缺失、渎职失职、平庸无为、追责缺失等现象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造成这些不良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说主要有政府道德责任法制建设滞后、社会监督和制约乏力、赏罚不公、多元化道德价值观冲突、宣传教育低效等因素。政府道德责任的实现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急切期盼。政府道德责任的实现应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是建立内在约束教育机制,具体举措有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培育健康组织文化、加强修养以身作则等;另一方面是完善外在保障体制,具体举措有加快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赏罚机制、完善问责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