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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是各族人民智慧创造的结晶,具有维护国家和民族文化身份、传承和发展民族精神以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因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其在商业开发中被不当利用、贬损使用以及合法拥有人利益失衡等问题日益突出。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原有的存在土壤和社会环境,生存堪忧。因此,保护和弘扬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和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当利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合法拥有人的利益失衡等问题势在必行。纵观国际社会,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尤其是构建单列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取得了较好的保护效果。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仅从行政法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与国外单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明显不足和滞后。因此,通过立法途径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解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存问题,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选择。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的设计,即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属性和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构建多元权利主体,规定主体权利可以归个人、代表机构或国家行使,令其享有来源地标注标明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权利取得方式以及权益均衡的设计;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设计,包括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的条件与情形;其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责任的设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行为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的建议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