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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形式,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最活跃的经营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达,公司在运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公司僵局即是其中之一。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探讨。文章通过介绍公司僵局的内涵和基本分类,阐述了公司僵局状态导致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通过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反思,具体分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处理公司僵局纠纷存在的法律障碍。阐述了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纠纷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其作比较分析透视其本身的特征和各自的优点与不足。结合我国已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解决公司僵局的途径,从设置强制股权置换、指定临时董事、强制公司分立等制度,丰富司法解散制度的实体和程序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 论文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了“公司”在不同国家立法中的表述,得出公司在不同言语环境中的共同特征,即“团体性”、“人合性”。并指出僵局的出现是公司“人合性”特征的宿命,以及我国司法救济的苍白无力,提出司法救济及完善法律制度的问题,为正文的阐述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公司僵局的内涵、特征和表现形式,剖析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危害,并重点从博弈论的角度论述了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提出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应该立足其不同的成因和僵局类型,适用最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详细介绍了“救济先于权利理论”、“公司契约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进而,文章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成熟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内容,并对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劣作了比较分析,以作为我国建立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有益借鉴。 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立法和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现状。首先回顾了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公司僵局司法解决制度的历史,指出我国公司法已经建立起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但新《公司法》仅有第183条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存在着公司僵局的判断标准过于原则化,公司僵局司法救济途径单一、程序不明确等不足,需要作出相应的立法完善。 第五部分主要阐述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架构。首先陈述了制定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原则的指导下,指出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可以通过设置强制股权置换、指定临时董事、强制公司分立等制度,丰富司法解散制度的实体和程序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 最后一部分为“结语”,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指出公司僵局的出现及解决僵局的司法救济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样不可避免。并提出我国公司法在立法的过程中存在着逻辑论证不足,法律制度建构的体系化满足程度较低等问题,期待着未来的立法技术更加进步,能够克服这些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