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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电信业也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突飞猛进的发展,至2010年末电话手机用户总量居世界第一,互联网用户的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电信行业的垄断性特征决定了电信业必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特别是随着近一段时间的“小灵通退市”、“电信资费改革”等和公众的利益休戚相关的民生性事件的发生,加强对电信业的监管、对电信业监管机构进行改革成为专家学者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今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把推动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发展作为今后工作的出发点以,以发展软件产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而实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宽带、融合、安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宏观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电信产业在“十二五”建设期间即将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发展。在电信业发展的同时,怎样对电信业进行政府监管,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思。对电信业监管机构改革的研究由来已久,学者们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进步。但大多是从经济法的角度进行思考。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一个新课题,特别是对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的行政法构建尚未形成体系。文章从源头入手首先辨析了监管的概念。作为经济学上常用的术语的监管在古罗马时期的最初含义政府官员制定法令来约束工商业者的市场行为,后世的学者赋予了监管不同学科领域的意义。在经济学界监管是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和干预行为,而法学界把监管定义为法律的限制。进而文章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监管概念重新进行了自己的界定。其次,文章通过总结市场失灵的原因论证了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政府监管机构的构建做充份的理论铺垫。通过对国外的几种不同政体下的监管模式进行思考和比较,总结其优点和不足为构建我国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做制度铺垫。再次,文章分析和论证了国内部分学者就我国政体下的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重构设想的优点和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幼稚的”建议。设想在现行人大制度下,在人大常委会下设电信业独立的监管机构,摆脱电信监业管机构设置于政府之下的层级监督模式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