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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在导论中介绍了选题缘起、已有的研究成果、研究的难点、论文的预期贡献、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内容等基本情况。 本文第一章从介绍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入手,继而展开对新中国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研究。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国,当时设立检察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控审分离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接着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检察体制: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多将检察机构附属于法院之内,代表国家保护公益和维护社会正义。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多将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系统之内,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将检察机构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监督法律的执行。我国则是在清末变法修律时,开始引进检察制度。全面继受和引进大陆法系日德等国的检察制度,同时又注意在维护中国传统社会礼教纲常的前提下保留传统,是清末检察制度的一个明显特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初创了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借以巩固人民政权、发展经济和进行土地改革,以保护人民利益,开始了早期的检察实践。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按其曲折起伏的过程,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历史时期。从1949年至1956年,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得以确立。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在全国逐步建立起来,检察职能也得到了初步的发挥。从1957年至1977年,检察制度经历了历史起伏中的曲折与中断。这一时期,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检察工作一度遭到很大削弱;而“文化大革命”十年,检察机关被彻底破坏。1978年至今,为法治进程中的检察制度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检察制度的重要性重新得到充分的认识,检察职能日趋完善,抗辨制诉讼模式也确立下来。 第二章研究的是新中国检察制度在破旧立新基础上的全面确立。中国共产党在废除《六法全书》和借鉴、采纳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检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先后颁布,初步确立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府两院”组织架构。而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我国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从此形成,新中国的检察制度确立下来。在此阶段,检察机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检察机构在本阶段镇压反革命和反贪、侦查起诉日本战犯的活动中初步发挥了其检察职能,但由于时代的局限,这一阶段检察立法和实践受到了司法改革运动等政治运动的冲击。 第三章研究的是新中国检察制度在历史起伏中的曲折与中断。从1957年至1966年,检察工作经历了3次大的波折:反右斗争中检察机关专政工具化的追求;“大跃进”中检察职能不切实际的夸大;精简检察机构和联合办案中检察职能的再度弱化。在1957年开始的反右斗争中,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开始发展并迅速泛滥,对刚刚形成的检察制度形成无情的冲击。此时有很多正直的学者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被错误地打成右派,阻碍和破坏了检察制度的发展。在本阶段的检察工作中,“大跃进”中的“共产风”和“浮夸风”也对检察工作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而1960年的裁撤检察机关和实行联合办案的做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上的重大失误。因为控审分离、检察权监督侦查工作,乃是现代文明的司法制度应有之义,而裁撤检察机关、实行联合办案的做法则是完全背离了该原则。 文革期间检察机构和检察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1967年2月7日,谢富治在公安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的讲话时,认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多数的公检法机关都是死保当地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毛泽东思想在公安政法系统没有占到统治地位,因此必须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彻底砸烂”。于是在整个中国法制的发展史上,“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被“响亮”地提出。在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样,废除检察机关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笔者认为,文革中检察制度的命运反映了当时中国法制衰微的状况。“文革”作为整个民族的悲剧,不仅是政治、经济的灾难,也是文化上和精神上的扭曲;它不是个人的责任,而是整个民族都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十年法制的停滞和衰退,对法制的最大损害莫过于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观念的强化,甚至时至今日依然没能完全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消除。 第四章研究的是法治进程中的检察制度,这一时期,检察机关无论是在组织上、业务上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一时期检察制度的发展,不是对反“右”和文革中削弱、中断的检察制度的简单恢复,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完善,在与外国检察制度的比较中,理性地对检察制度进行的定位发展。笔者沿用本文的逻辑思路,将此阶段的检察制度的发展划分为三个分阶段:法治理念的复归(1978-1983),检察法治的探索(1983-1997),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检察制度改革(1999-)。 1978年的宪法规定恢复检察制度,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重新进入正确的轨道上来。本阶段《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频繁修改,不断破除着检察工作中“左”的思想的束缚,完善着检察制度。在本阶段检察机构完成了重建的任务,检察职能也得到了恢复。检察机关参与的平反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实践着其相应的职能。但本阶段检察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打击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扭转社会治安,其活动的目的在于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真相,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客观地说,在本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人权意识较为薄弱。 检察机关经过几年的恢复,逐渐走上了平稳发展的轨道,检察机关进行了检察法治的探索。检察职能更加完善,检察机关积极投身到追诉贪墨、开展各项法律监督等工作中去。在此阶段,完成了《检察官法》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抗辨制诉讼模式得以确立,对检察制度的影响深远。但该阶段的检察工作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法律监督工作进行得不够;在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和检察工作的实践考察中,检察制度的一系列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而这些都需要下阶段的检察改革加以解决。 党中央在党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口号:“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此后法学理论界和和实务界对检察改革问题更加关注,在具体的制度架构和改革方案上也提出了很多理性思考。为顺应社会和法治的发展,加强人权的保障,检察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检察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检察改革实践活动: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建立、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加强等,文中笔者对这些具体的检察改革实践活动进行了相应的归纳和评价。而目前的检察改革,仍有四大困境:政治体制改革推进较慢,检察改革多处受到根本问题的制约;检察改革和审判改革各自为政,难免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很多具体检察改革措施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值得推敲;检察改革成为吸引眼球、寻求政绩的途径,造成改革的无序和混乱。文中笔者对这些困境的解决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五章研究的是笔者对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几点思考,笔者从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署)检察长的履历和地位分析检察权地位,探讨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的管辖权等一系列关系检察制度发展的根本问题,笔者为此一一提出了自己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