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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中,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实践证明,一项有效的临时措施对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各国关于临时措施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在仲裁实践中,临时措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示范法》”)原第17条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过于简单,已不能成为各国仲裁立法的示范。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实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于2006年7月通过了《示范法》第17条的修改草案。《示范法》的修改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值得各国研究和借鉴。目前,我国关于仲裁临时措施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我国仲裁实践的需要,实有修改的必要。鉴于上述情况,本文认为,有必要深入研究《示范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新规定,以把握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发展趋势,从而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为三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关于临时措施的历届会议资料对《示范法》的新规定进行解析,并分析了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的不足,在借鉴《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对仲裁临时措施进行概述,介绍了临时措施的概念、特征、类型和作用,并指出临时措施应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且符合现代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理念,从而为第二章和第三章指明具体的研究角度。第二章对《示范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新规定进行解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示范法》的修改背景和新规定的特点,然后解析新规定的具体内容,并讨论了《示范法》修订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第三章是关于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完善建议,该部分分析了我国仲裁临时措施立法和实践的不足,在借鉴《示范法》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提出相关建议。结论部分,总括全文,指出《示范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新规定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并阐明我国应加强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完善相关法规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