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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就会形成婚姻登记瑕疵,进而引起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应驳回申请,告知其可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在婚姻效力纠纷中部分走民事程序,部分走行政程序的现状,在实务中存在不少缺陷,而且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身并不符合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特点,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因此,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应该同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且,为了更好的改变民行分庭抗礼的局面,我们应该修改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完善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体制,成立婚姻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