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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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人才选拔机制有序发展,但是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考试作弊现象日益猖獗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呈现出高度的产业化。严重侵犯了考生的利益,影响了社会诚信的发展,使得各类考试的公信力面临巨大的挑战。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4条之一中,考试作弊包括在刑事法规的范围之内,但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刑规定。所以,关于《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三个考试作弊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合理定性并进行量刑,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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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人才选拔机制有序发展,但是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考试作弊现象日益猖獗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呈现出高度的产业化。严重侵犯了考生的利益,影响了社会诚信的发展,使得各类考试的公信力面临巨大的挑战。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4条之一中,考试作弊包括在刑事法规的范围之内,但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刑规定。所以,关于《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三个考试作弊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合理定性并进行量刑,依然有着很多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目前施行的法律条款及最新司法解释,本文针对组织考试作弊罪这一罪名,讨论其在具体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并探析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法律在司法实践应用中难免出现适用问题,这时追寻立法原意便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立法原意的分析,以期待解决日后的司法适用问题;同时对需要用司法解释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观点。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上,对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地把握“组织考试作弊入刑”这一条款适用到司法实践中去,以及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中,不致使立法原意在适用中偏离。作者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研究,对本罪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并结合本罪特征分析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对策。深刻理解相关罪名的法条规定,用以完善罪名的准确实施及运用,以期对维护我国的考试秩序管理制度,对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有所保障,同时促进法制社会的稳定和谐。文章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概述,首先,从最初的行政法规的规制到《刑九》对该罪的入刑,再到最新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具体化,论述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法律规范的演变。其次,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通过论证该罪的组织行为、作弊行为以及帮助行为的内涵和具体的行为方式,对于在立法中的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该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提出的三种罪名的犯罪形态以及概念进行比较论证,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怎样相应的进行条款适用,并针对个别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第三部分,就前文所提到的该罪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刑法与其他规范的衔接,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性,作者还认为地方性立法应该对此罪进行辅助性的规制,以期更好的预防和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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