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是一个老龄化很严重的国家,日益增加的老年人口必然会带来各种社会问题,老年人犯罪正是其中之一。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直停留在实践中的酌定从宽处理,并没有明确写入刑法中,这就让司法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弹性,实际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直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才让一直以来悬而未决的老年人刑事责任有了初步的结论。《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老年人刑事责任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办法,并规定了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以及缓刑的适用条件。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关于老年人立法的内容仍然尚不成熟也尚不完善,尚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老年人刑事立法概述。此部分目的在于对我国的老年人刑事立法提出完善分析。首先对我国古代立法做比较,之后分析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通过分析大量历史资料,考察我国自周代至近现代,我国历代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之特别规定。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正是顺应时代发展,有理有据,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第二部分是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老年人刑事立法考察。首先从国外的老年人犯罪现状入手,分析老年人的犯罪特点,得出老年人犯罪比例并不大,暴力型犯罪较少,对其从宽处理不会影响社会治安的结论。其次比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家条约在这方面的规定,找到了更多的关于应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依据。为了说明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既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也不能脱节于时代主流。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老年入刑事立法原则及确立的原因。我国老年人立法以宽宥为主,公平兼顾,力求做到不枉不纵。以宽宥为主是因为我国老龄人口急速增加,保障老年人权利迫在眉睫,同时从人的生理变化上分析了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弱化的不可避免,另外,从立法本身来看,我国刑法的原则包括公平正义,而对老年人从轻处罚正是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体现,从刑法的目的来看,减轻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也有助于刑法目的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现。公平兼顾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依然有些条文没有完全对老年人从宽处理,这是由我国目前现状所决定,为了达到公平和社会稳定,对有些罪行依然是要严厉打击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完善分析。我国立法对老年人还有很多没有涉及的方面,比如在刑罚执行的方式上、在保障老年人的诉讼权利上即使是在已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有很多可以细化的方面。此部分从四个方面列举了现在立法尚存的缺陷,同时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入手,提出了在老年人刑事立法上的完善建议。在定罪方面,对老年人的立法可以仿效对未成年人的立法。刑法规定,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十四到十六周岁仅对其中一些罪行负刑事责任,同样,也可以为老年人规定一个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或是负相对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可以附上行动不便或意识不清等身体条件,这是一个国家的立法具有人道性的最有力证明。在量刑方面,一是死刑上的规定应当再细致些,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说明何为“特别残忍手段”,二是进一步限制其他刑种的适用,三是可以规定老年人的绝对从宽处理,否则有可能会让这一司法进步的条文变成一纸空文。再次在刑罚执行方面可以有更多变通,要照顾到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最后是在刑事诉讼方面要增加关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条文,而不仅仅是在对待老年罪犯上的宽宥,在刑事诉讼方面要保障老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同时还要更多地保护老年人的诉权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老年人本就是弱者,人都应心怀怜悯之心,过于严苛的法律得不到公众认同,过于不对等的诉讼关系得到的判决也必然存在着不平等。我国刑法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社会安定,只有在立法中更多的以人为本,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才有可能达到最终需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