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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是古罗马时期出现的有关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朴素司法意识,在追惩犯罪过程中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也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品格。有利被追诉人原则包含着对有过错当事人的尊重和偏向;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并有限度。有利被追诉人原则在法律、道德、政治领域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对我国的司法改革也具有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是以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的历史,是一个国家权力逐渐克制、被追诉人权利保护逐渐张扬的动态过程,被追诉人不断受到宽容对待是社会制度变迁的历史规律之一。有利被追诉人原则有深厚的法哲学基础。权力扩张的本性需要制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指引;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的被追诉人的权益需要有力保护,人性的复杂性、世俗性也需要对被追诉人进行宽容对待;认识的有限性、司法理性的有限性也要求对被追诉人进行宽容对待。在我国贯彻有利被追诉人原则,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扩大起诉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正审判、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以及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从而使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