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效果或目的,针对相对方采用的,以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作出的,以期获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从而实现其意志的行政行为。这种灵活有效的现代行政管理方式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日本兴起的,并且在日本的战后经济重建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60年代以来,这一制度更是逐渐被其他国家效仿,运用到各国的经济建设中,并取得了非常有效的成果。行政指导,既给行政相对人以发挥积极性的余地又可保证实现行政目的。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及不断发展,行政指导这种具有独特优势的行政管理手段也逐渐被运用到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领域中并日益发挥出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行政指导制度也不例外,它在显示出积极功效的同时,其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制度本身还不成熟的时候,弊端所引发的消极后果会更为严重并且会阻碍其自身的发展。在行政指导的实施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但又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指导积极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产生这一现象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规范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因此加快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是我们当前针对行政指导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旦法律救济制度建立起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确实的保障,行政指导的积极功能也就能够获得更大的施展空间,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也能够更加规范并负责,这些对于加快我国法制国家的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体结构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即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对行政指导救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是对行政指导的简单介绍,包括它的概念和性质,其中主要对行政指导的性质加以重点论述,因为这是确立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在这一部分,同时分析了对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理论依据,从权责一致、信赖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权力不得滥用等法理原则的要求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分析了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现状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中通过比较发达国家行政指导救济理论及实践情况,提出对建设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有益的启示。第四部分着重阐述了建立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