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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音乐传播的媒介、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连接纽带,录音制作者的贡献是不容置疑的。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保护倍受国际社会的重视,并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之一。当前在新技术的冲击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影响下,我国音乐行业极不景气,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迫切需要增加抵御风险和提高良性经营的能力。广播组织和其他各种录音制品的使用者从使用中受益,不应忽视录音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的投资和创造性劳动,在充分考虑录音制品的传播作用以及相关权利人经济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修改著作权法时赋予录音制作者正当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以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用于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为视角,探讨录音制作者权利保护的完善,并对未来法律修改的方向提出建议。文章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录音制作者权利保护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录音制作者权利保护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并比较了不同法系国家关于录音制作者权利保护的情况以及国际公约的发展情况,之后分析了录音制作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录音制作者权利的构成。主要从权利主体、对象以及内容三个层面解析了录音制作者权利的构成情况,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相关概念加以区分,以解决人们在认识上的误区,同时也是对我国录音制作者权利保护现状的初步研究。第三部分是关于二次使用权的探讨,也是本文的重点。首先从二次使用的概念入手,界定了它的含义,同时介绍了国际上录音制作者二次使用权制度的概况,并重点分析了美国的情况,之后以数据形式分析了我国音乐市场的现状及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情况,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和现实角度论证了我国录音制作者权利需要更新。第四部分是对未来著作权法的建议。结合前文的论述,提出了赋予录音制作者二次使用获酬权的立法建议,并分析了赋予权利必须要认识和解决的四个问题,这也是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