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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民告官”之称的行政诉讼,因其被告被限定为行政主体,是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维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担忧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而不愿提起诉讼的主观认识、由于司法机关无法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客观现状①以及由于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依然不成熟、不系统等多方面的原因,许多行政案件经常面临难以进入诉讼程序的困境。随着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注重人权保障,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面对公权力侵害时,更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务中,行政案件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被法院拒之门外的现象屡见不鲜。有权利却得不到救济,是现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相关规定带给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一大困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诸多规定借鉴于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也经常被认为是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从而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在研究一起行政强拆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大量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行政主体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后,认为与行政主体之间保持对争议事项的沟通,能够起到使起诉期限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的作用,但最终由于起诉期限的经过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这就是将诉讼时效制度直接套用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而造成的后果。明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法律属性,深入探讨起诉期限的时长、起算点、中断制度、司法审查等具体问题,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有助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律规定的修改完善。因此,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基础理论研究,包括起诉期限的法律属性、特征和功能,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其他时效制度的区别,起诉期限的理论支撑等。第二部分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展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将具体分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现存问题,结合现行法律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总结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缺失,具体探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时长规定是否合理、不同的行政诉讼类型是否应适用不同的起诉期限规定、对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理解、是否应该设置中断制度、法院是否应当在立案阶段对起诉期限进行主动审查等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建议,针对第三部分总结得出的起诉期限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尝试给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