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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各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以期在下一轮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我国政府审时度势,于2010年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列为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学术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选择、特征及培育发展模式等的探索比较常见,对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配套的财税、金融等产业政策体系方面的反思和探索也正在积极展开,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如何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管控这类问题研究不多,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和目标函数是不同的,地方政府需要考虑自己的名誉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名誉因素中也包括社会福利等因子,企业需要考虑自己利润最大化,它客观上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体,但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社会长期利益有可能被企业短期不良行为所羁绊。此时政府面临两个问题:一方面必须利用产业政策等去激励企业努力工作;另一方面激励如何才能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中的内在逻辑是怎么样的;因此,本文试图构建理论框架,去分析战略性新兴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企业间激励约束机制的内在逻辑是什么,其中各因素有着怎么样的关系?从而希望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一些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从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以及国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入手,之后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企业间激励约束现状出发,运用信息经济学的委托-代理模型设计出政府企业间激励约束合约,对模型求解后得出结论:企业努力程度与政府制定的激励系数正相关,但和政府前期给予的既定政策与支持无关;企业负向努力程度与政府发现此的概率及惩罚系数呈负相关;激励系数和政府发现短期行为的概率以及惩罚比率呈正相关,相反,和企业风险规避程度呈负相关;同时在政府企业间激励约束机制中,惩罚系数和政府发现违规行为的概率负相关,同时惩罚系数要适中,以防打击企业积极性或者干扰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