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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埃斯库罗斯悲剧中普罗米修斯之罪。普罗米修斯之罪其实由盗火、启蒙和渎神共同组成,盗火给人类是一个“错误”,教给人类技艺从而启蒙人类是一个更大的“错误”,最后,由于傲慢而亵渎神灵的“错误”,这些“错误”混合在一起变成了一桩不可逆的“罪行”。同时,普罗米修斯之罪后面隐藏着宙斯的计谋,这是一桩被宙斯和普罗米修斯共同“预设”的罪,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宙斯的新秩序。普罗米修斯之罪帮助宙斯解除了“定数”的枷锁,形成了一个可以在人类身上自动运行并帮助人类“自我认识”的“负罪”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象征了宙斯的秩序,也反映出埃斯库罗斯对理想社会治理模式的想象。全文除绪论和结论外,主要分三章进行:第一章“罪行:从盗火到渎神”。主要通过细读悲剧文本,在错综复杂的罪犯被惩罚的原因中梳理出最核心的罪恶构件,从盗火、启蒙到渎神,“错误”的程度和罪恶的性质逐步提升,形成某种内在链条。指出普罗米修斯之罪事实上是由“错误”和“罪恶”这个表和里组成的统一体。第二章“被预设的罪”。在弄清楚普罗米修斯之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追溯到赫西俄德神话中,初步定位出普罗米修斯的犯罪大致处于白银时代或青铜时代。通过对赫西俄德神话和悲剧中的神话进行比对,详细分析了普罗米修斯身上最具标志性的两个故事:墨科涅分牛和盗火,从普罗米修斯爱护人类、宙斯的计谋等角度论述了普罗米修斯与宙斯的同一性关系,同时得出普罗米修斯之罪就是宙斯和普罗米修斯共谋“预设”的结论。第三章“罪的象征和悲剧意义”。在确定普罗米修斯之罪是“被预设”的前提下,通过对古希腊社会中的“罪”及其惩罚进行初步考察,古希腊对罪的处置普遍采用法庭审判和投票形式。埃斯库罗斯的现存悲剧都涉及到“罪”的问题,普罗米修斯之罪发生时间最早,宙斯对其的惩罚明显地反映出对丛林方式的“埃里倪斯法则”的遵循。文章指出,这个法则就是悲剧中的“定数”,之后,结合悲剧文本重点分析了“定数”、“婚姻”与“计谋”之间的关系,阐发了宙斯计谋及其“预设”普罗米修斯之罪的意义。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的分析,发现埃斯库罗斯在悲剧中可能设想的一种让“罪”自动运行的机制,这个机制对人来说是一种能促进“自我认识”的“负罪”机制,对于社会来说,也提供了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在这个机制的运转下,“罪”象征了宙斯的新秩序,同时也延伸了悲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