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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是作者借用知名作品中人物名称、角色形象、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等元素而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同人作品创作的兴起和开发类型的多样化,使其经济价值提升。同人作品虽早有先例,但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同人作品创作及权利行使的规则尚不完善,致使涉同人作品的纠纷频发,司法实务中侵权与否的判断也难以找到成文法依据。本文将对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通过对同人作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概念、类型的介绍,分析其法律属性,即符合独创性标准的同人作品具有可版权性,与剽窃存在区别。根据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依赖性程度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演绎类和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其次,分析目前我国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判断困难、被借用元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难以认定,并评析国内外有关同人作品的典型案例,发现不同法院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裁判标准不同,思想与表达的区分界限不清。并逐个分析当下规制同人作品的主要理论,认为用“知识共享协议”、角色商品化权、不正当竞争协调同人作品著作财产权冲突均存在不足之处。再次,探讨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指出权利冲突的本质是前后著作权人的利益博弈与利益平衡;提出对于解决署名权冲突,可以要求同人作品在显著位置对借用的原作品进行说明或者注明出处;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冲突,可以制定《同人作品创作行业准则》以便同人创作者遵循社会公德和行业准则。最后,提出同人作品创作和使用的著作权法规制建议,认为对于演绎类同人作品可在著作权法修订时增设演绎作品概念并明确其双重属性的法律地位,权利行使时应受到原作品和同人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制约;对于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建议增设合理使用判定的一般规则,并在著作权法修订时或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给予虚构角色著作权保护。对于非演绎类同人作品中视觉性角色形象应采取相对严格的保护标准,其出版发行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对于同人小说中文字类虚构角色,可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只有借用充分描述的角色、商业性使用才需要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