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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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从此成为一个法律名词。该罪名的出台是基于近几年不断发生的醉酒驾驶和飙车案件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从此就要受到刑法的约束,结束了之前我国法律处罚危险驾驶行为的混乱状态,弥补了我国刑法的不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讨论。本文采取了以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法,本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危险驾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对比分析,以利于将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制度进行借鉴;在对本罪的立法完善方面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列举了常见的危险驾驶行为,对以后可能出现的行为进行概括式规定,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从危险驾驶定义和构成要件两方面出发,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科学界定,指出,危险驾驶的行为不止是醉酒驾驶和飙车,还包括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各种让行为人难以驾驶的情况。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是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持故意态度,而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并不在本罪讨论范围之内。设立本罪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来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本罪更加注重预防的效果。其次,对危险驾驶罪中可能存在的犯罪形态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如果成立本罪,只有犯罪既遂形态,不存在犯罪未遂等其他形态。2.危险驾驶的行为不止是醉酒驾驶和飙车,还包括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各种让行为人难以驾驶的情况。3.最后,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进行设计,构建了一个合理的刑法阶梯:明确了不同情节的罚金数额范围;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规定不同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处罚方法。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危险驾驶的定义、特征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阐述学界对增设该罪的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定,并指出在处理一些实践问题时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从刑事政策、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多方面对危险驾驶入罪进行评价。第四部分对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提出具体的构想。主要从科学界定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出发,对危险驾驶罪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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