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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工具,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怎样的选择与规定,都是进行犯罪化的核心内容。犯罪化在刑事立法上是对罪的设定,即将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畴,并把这些行为称为犯罪的一个立法过程。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各方面的社会矛盾集中爆发,伴随而来的是犯罪数量和种类的层出不穷,而且新型领域的犯罪也是迅猛涌现呈高发态势。为了应对这些复杂的局势,立法机关自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开始至今的十几年内,适时地颁布了1个单行刑法和9个刑法修正案,通过修改原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增设一些新的罪名等方式进行犯罪化,使我国的刑事法网变得更加严密。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所涉及的犯罪化罪名有百余个,犯罪化的刑事立法依旧是历次刑法修正的主流。在犯罪化的批判与肯定的理论争议及刑法谦抑性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下,我国进行了多次刑法修正,其中的犯罪化在我国刑事立法时间方面、刑事立法效果方面、刑事立法技术方面、刑事立法原则方面、刑事立法过程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但是我们也不得忽视在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所暴露出的犯罪化问题,使我们不得不深思我国的刑法修正案是否应该继续进行犯罪化?该怎样进行犯罪化等一系列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未来的发展中仍会对我国刑法进行修正,且犯罪化也将随之并进,所以要总结经验规避不足,使以后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化更加合理。所以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化要从目前的社会发展特征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民意进行前瞻性立法;明确犯罪化的标准,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修正案中兼顾“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以及在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中的犯罪化也要合理的配置宽缓化的刑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