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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道德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为了给婚姻增加安全砝码,更好地预防或者避免夫妻双方婚外情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加以保障婚姻的稳定性与长久性。本文对夫妻忠诚协议加以研究,文章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简要概述,主要分析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以及类型划分。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或者之后,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夫妻忠实义务的约定,违反约定方通常以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而缔结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内容不同主要可分为人身性忠诚协议、财产性忠诚协议以及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忠诚协议。第二部分是夫妻忠实义务与忠诚协议的研究,这部分主要是从对忠实义务的涵义及性质分析入手,进而阐述忠实义务与忠诚协议的关系,为下文忠诚协议的性质确定进行铺垫。此外,本部分也对中外关于忠实义务的演变与发展进行了一定介绍,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早起关于忠实义务相关规定的考察,以及我国关于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的演变与发展可以看出早期各国普遍对女子的贞操权严于男子,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外逐步规定女子同男子享有同等的配偶权。基于社会状况的不同及立法技术水平的限制,1980年我国《婚姻法》也未明确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直至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修正时才将夫妻忠实义务加入,明确指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为夫妻双方法定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当前我国法学界主要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三种学说。本部分介绍了个学说的理论依据并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即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夫妻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违反公序俗,应被视为有效并且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并进行了一定论证。第四部分对夫妻忠诚协议在立法与司法实践方面的建议。在立法方面,首先需要在婚姻法中确定夫妻双方有自主约定忠实义务的权利,并且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以便统一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其次,确定忠诚协议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平的实现。最后允许对忠诚协议进行公证,并且因忠诚协议引发的纠纷需同离婚诉讼一并提起。在司法实践方面,主要是从主体、客体、意思自治以及适当限制赔偿数额方面给出了一些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