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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反贪污腐败的形势依然较为严峻。贪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且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玷污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但若想正确认识贪污犯罪的首要条件,就应该对贪污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认识以及掌握。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基本上均认同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就是犯罪形态,因此为了有助于对贪污犯罪本质的清楚认识和贪污犯罪定罪量刑的正确作出,对贪污犯罪形态问题的研究就尤为必要。本文采用历史的溯源和归纳,以比较、实证分析方法探析贪污罪的犯罪形态,认为我国现行刑法未规定贪污犯罪未遂情况的内容,且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补充说明,使得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贪污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以及其认定标准和未遂形态的处理难以把握,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贪污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再者,我国刑法中具体条款也引申出了其他一些司法实践问题。通过上述研究结果,本文得出贪污犯罪存在未遂形态;在判定贪污犯罪的既未遂标准上应当以失控说更为合理;不具有主体资格身份者不但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而且还可以与具有主体资格身份者一起构成共同实行犯;对具有主体资格身份者与不具有主体资格身份者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案件进行认定的时候,应当采纳以身份犯说为基础、以职务利用说为补充原则的结论;之后提出了应当以失控说作为认定贪污犯罪既未遂形态的法定标准,以及应当在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之中增加关于共同犯罪与身份等问题的规定。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以下五部分:首先:概述。对贪污罪的立法沿革和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行简要论述。其次:贪污犯罪的完成和未完成形态。对有较大争议的贪污犯罪未遂形态中的问题进行重点阐述。第三:贪污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对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各行为人都具有特定资格身份者共同贪污的情形进行简要阐述;对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不具有特定资格身份者可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进行论述;探讨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有特定资格身份者与无特定资格身份者共同贪污以及不同身份者共同贪污的定性问题。第四:贪污犯罪的罪数形态。在基本法学理论的基础之上对贪污犯罪中的法规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和转化犯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五: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罪犯罪形态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明确指出我国立法上贪污犯罪犯罪形态问题的一些缺陷,提出相对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