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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中国逐渐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危亡,惊醒了一批有识之士,他们开始认真探索中国的出路,具有强烈政治改革意识的黄遵宪就是其中一位。黄遵宪不仅在外交、教育和诗歌改革方面有所成就,而且在法治建设领域也多有建树,其“因民之所欲而为之”的立法思想,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他的批判封建主义和君主立宪、以法治国的主张,以及积极引进西方警察制度、改莠为良的刑狱思想等,不仅是晚清政治改革中的亮点,而且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也起到了难以估量的推动作用。
黄遵宪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其生活的时代和个人经历有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由于他善于思考,对多事之秋的晚清国情有着清醒的认识,另一方面,长期在外的外交使节经历使他对国外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认识。黄遵宪的法律思想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主张“君主立宪”;(二)主张以法治国;(三)主张废除治外法权;(四)以民为本的立法思想。同时,黄遵宪还是近代法律制度的实践者,在其晚年执掌湖南按察使的实务中,就引进了西方的警察制度,建立新的治安体制;他创办《时务报》,宣传其思想主张;整顿刑狱,革除弊政;践行地方自治,分官权于民。他的法治思想实现了中国古代“法治”理论的历史性突破,已经具有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律观念与法治思想,而且对我们的制度改革及践行科学发展观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