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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建立在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实体企业之间的中间层主体,其不从事实体经营,主要进行资本运作。随着国家政策试点的逐步推开,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对国有实体企业进行持股,将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同时,就目前而言,我国国有股绝大部分呈现为普通股的形式,股份种类单一。这种单一的持股模式看似可以通过股份持股比例的调节来实现国资的不同功能,但实际上却是捉襟见肘,疲于应对。这一点从国企现存问题的解决困境中有所体现。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改革的主要内容,而国有企业改革在其中则占据重要地位。历经这三十几年的改革,虽然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相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然呈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政企不分”、“所有者缺失”、“内部人控制”等。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国有企业有效的产权制度尚未建立,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在如今仅有“一股一权”的普通股模式下,似仅有通过国有股减持,引进民营投资者的应对方法,但这种方法显然是不够的。一则国有股退出路径并不畅通,巨量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需要具有相当资金实力的买方予以承接,寻找合适买方颇为困难,另外大量抛售经营性国有资产必然也会导致国有资产的价格走低,使得国有资产流失。再者,现实生活中存在某些国有企业,国有资本需要从其中予以退出,但同时仍然需要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显然不能单从国有股减持的角度来予以考虑。而同时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国企改革新动向——国企分类改革,并提出按照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进行划分,分类改革,分类监管。分类的作法相比以前国企改革一刀切的作法有了很大进步,受到了学者们广泛的支持,但这一分类标准却受到了学界较多的批判,且各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标准。而笔者分析后认为,部分国资也可以追求营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营利与否而划分为公益性国企和营利性国企。公益性国企设立的目标在于实现公共利益,而营利性国企则主要追逐利润。另外,经考察国外实践较多的优先股、黄金股等,笔者发现优先股、黄金股恰能分别契合营利性国企和公益性国企的不同功能定位,故建议可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层面引入国有优先股和国有黄金股,并相应提出了自己的制度建议。本文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本文第一章以介绍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运作机理为切入点,展开全文的写作。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建立在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实体企业之间的一个中间层主体,其主要从事资本运作,以避免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实体企业的直接干预。目前,我国国有股股份种类单一,仅为“一股一权”的普通股,普通股是国资持股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经分析,我国国有企业仍存在某些问题,如“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这些问题的核心是产权问题。在传统“一股一权”的普通股持股模式下,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似乎唯一可行的办法即为国有股减持,而国有股减持对国企问题的解决显然是明显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寻找一种更为合适的解决路径。第二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论证将国有优先股引入营利性企业,而将国有黄金股引入公益性企业的必要性。国企分类是我国就国企改革提出的新动向,受到了学界的广泛支持。但将其分为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的分类方法却受到了学界较多的批判,作者经过分析后认为,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国企和营利性国企。同时,经过考察国外实践较多的优先股和黄金股,笔者发现优先股、黄金股各自的功能恰能刚好符合国资在营利性国企和公益性国企中的功能定位,因此提出将国有优先股和国有黄金股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并分析将国有优先股引入营利性国企,国有黄金股引入公益性国企的优势所在,从而认定将该两种股份引入国有企业有其必要性。第三章主要是关于营利性国企中国有优先股制度设计的构想。在论证完在营利性国企中引入国有优先股的必要性后,就有必要对其具体法律制度进行科学细致的设计。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为国有优先股的财产性权益和参与性权益构造,对于其财产性权益的考虑,笔者认为应设置为累积非参与优先股,清算剩余财产的权利则主要由公司章程设定,而对于其参与性权益的构造,则主要限定在对其权利有直接影响或损害的公司事项范围内;第二部分主要讲述国有优先股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方式,包括赋予其相比普通股股东更为全面的知情权、监督权,限定国有优先股发行比例上限及国有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复活等。第四章主要是关于公益性国企中国有黄金股的具体制度构建。从国有黄金股的适用范围开始着手,论证国有黄金股主要应适用在两个领域:公用事业和实现政府战略性意图的新兴产业。随后分析了在设计我国国有黄金股制度时,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分别为:非歧视原则、确定性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在分析完国有黄金股的契约本质后,围绕黄金股的契约本质具体设计了国有黄金股的设立程序、权利内容、行权方式、期限限制等四项内容。另外,就国有黄金股所涉及的两类利益主体——社会公众和黄金股所涉企业,笔者提出了两类主体利益受损时的法律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