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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中外农业合作社几乎从成立之日起就走上了迥然不同的发展道路。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实践和理论都已相当成熟,并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以西方农业合作社为主要的比较对象,无疑将帮助我们以一个较前瞻的视野,探寻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走向。在立法方面,农业合作社在各国的经济中尤其是农业经济中的地位都十分重要,于是各国纷纷对农业合作社进行立法。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于西方国家,所以我国的农业合作社立法将受到政府或其他外来力量的影响较大,而不可能是西方国家那样经典的自下而上的模式。在产权制度方面,西方国家把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帮助人们建立交易中的合理性,而我国的产权理论则比较强调在财产上的占有。因此,这也是我国农业合作社产权制度不清晰的原因。在治理结构方面,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是农业合作社的特征。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借助上述三个机构权力分立所产生的制衡,从而达到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这样可以增加农业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使其组织化程度更高,更好的完善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