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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可得对保障农户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问题就是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户信贷需求的市场失灵问题。农村信用社作为中国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的主力军,无形中承担了缓解农户正规信贷约束的重任。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就是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是否有利于缓解农户正规信贷约束,使用的主要数据来源于2008年7月和8月对浙江、山西和甘肃三省15个县的30家乡镇信用社主任的问卷访谈和信用社辖区内随机抽取的987户农户的问卷调查。 研究分三步进行:首先,采用对比分析方法,对县社制度和乡社制度农村信用社在组织管理和信贷制度方面的不同进行了分析,判断实行统一法人改革前后农信社在信贷供给条件方面的变化;然后,采用描述性统计和案例分析方法分析改革后农信社信贷供给条件的变化可能带来的农户正规信贷约束的变化;最后,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农信社统一法人改革对农户正规信贷约束的影响进行计量检验。 论文具体内容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为导论,提出了研究问题,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研究中使用数据的来源;第二章为文献综述,梳理了农户正规信贷可得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和金融机构特征变量对客户信贷可得影响的文献、信贷配给理论的重点文献、信贷约束测量方法的相关文献以及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评述的文献;第三章为理论框架部分,提出了本文的逻辑框架;第四章则对乡社制度和县社制度乡镇信用社样本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五章分析了统一法人改革后信贷供给行为的变化对农户正规信贷可得的影响;第六章通过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第五章内容进行了计量检验;第七章则总结了全文的主要结论,并指出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以下几方面: 1.信用社有提高法人级别的强烈愿望,满足改革条件的信用社在争取改革,未满足改革条件的信用社也在尽力改造和创造条件,县社制度信用社所在地区的经济环境明显好于乡社制度信用社。但是,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并未改变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现状,产权主体依然缺位,三会制度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2.从支农力度的提高这一角度来说,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是把“双刃剑”: (1)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后,信用社基层网点的撤并破坏了农信社固有的“地缘”和“人缘”优势,导致信息搜寻成本增加,抑制了对小农户的信贷供给,但信息技术的采用(如信用评级的开展、联络员制度的实施等)缓解了这一问题; (2)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后,贷款审批制度更加规范和严格,乡镇信用社的贷款决策权明显降低,审批权限的上收、审批链条的拉长合理引导了贷款投向资金需求额小的普通贫困农户,降低了支农政策的代理成本,强化了对小农户的信贷供给; (3)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后,资金可在更大范围内调度,一方面提高了信用社资金的流动性,解决了基层社资金实力不足的弊端,但另一方面也导致资金从经济条件差的地区流向经济条件好的地区,降低了贫困农户的信贷可得。 3.计量检验结果显示,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对农户正规信贷可得并无显著影响,既不能明显缓解农户面临的正规信贷约束,也绝不会增加农户正规信贷约束的程度。显著影响农户正规信贷可得的因素是农户在信用社是否有存款、农户是否了解小额信贷、是否有违约记录、户主年龄以及地区虚拟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