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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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和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下,不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适用法依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载体,本文正是以2019年修改反法商业秘密的条款为契机,着重探讨其中新增的第三十二条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不可否认的是,反法第三十二条对于缓解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仍然存在法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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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和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下,不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适用法依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载体,本文正是以2019年修改反法商业秘密的条款为契机,着重探讨其中新增的第三十二条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不可否认的是,反法第三十二条对于缓解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仍然存在法条定性不清、表述逻辑混乱、用语涵义模糊的问题,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难以适用的风险,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对该条进行进一步解释与说理。因此,本文对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规则的研究试图从理顺反法第三十二条条文逻辑和该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两方面进行完善。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上,认为反法第三十二条两款应当理解成两次举证责任的转移,对原有举证责任分配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在权利人举证的标准上有所减轻。在证明标准上,对秘密性和价值性要件要求初步举证,对采取保密措施要达到证明的标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也要举示初步证据。在反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上应将其作为非强制性适用条款,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本文分为五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反法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规则的背景及发展的历史脉络。首先从国际社会压力和国内现实需要两个角度阐述了新增反法第三十二条的必要性;其次纵向追溯了我国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规则发展的三个阶段,用以说明我国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规则不断变化而值得探讨。第二章通过对反法第三十二条出台后的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统计、梳理与研究,发现该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不一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归纳提炼出反法第三十二条条文自身存在的相关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反法第三十二条条文进行解释。第三章是对反法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还是转移作出的论证。通过对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规则的构成要件和反法第三十二条条文内容进行解析,认为反法第三十二条两款均属于举证责任转移。同时也进一步明确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应当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和侵权行为进行举证,这为下文探讨证明标准问题奠定基础。第四章在举证责任分配已经明晰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反法第三十二条证明标准的问题。首先,认为“初步证据”、“合理表明”是降低证明标准的表现,并且该内涵要求权利人能够尽最大努力举证。其次,通过整理、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各要件的举证标准和应举证的证据,认为对秘密性和价值性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权利人初步举证,对采取保密措施要件要达到证明的标准。第五章是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举证责任规则的完善。结合上述理论与实践案例的梳理,对反法第三十二条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释方案。认为条文本身的逻辑可以理顺,并且在实践中应当将反法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规则作为非强制性适用条款,在三段式的审理思路整体步骤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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