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制退市制度的建立,能够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进程,并从根本上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作为强制退市的两种方式,撤销和破产应分别适用于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处置情况中。然而,我国银行业却存在着大量应予破产的机构以撤销方式退市,处于停业整顿阶段的机构迟迟难以退出市场的问题。因此,应制定强制退市法律规范,明确划定撤销与破产之间的界限,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并安排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制退市制度。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分四章进行阐述:第一章在法律层面上对强制退市的两种主要方式——撤销和破产进行界分,并针对退市制度中监管当局和法院之间立法权与执法权的最优分配问题进行理论研讨;第二章提出了在我国强制退市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探析这些问题的原因,例如缺乏系统的强制退市法律规范,实践中撤销与破产存在模糊,政府实际主导退市进程,法院处理破产案件能力不足等等;第三章重点考察美国和英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制退市制度,对强制退市立法模式、主持机构、撤销与破产的启动条件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完善强制退市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意义;第四章从我国现有的强制退市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出发,对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制退市法律规范体系,设置撤销与破产的划分标准,限制政府退市职能扩张提出建议,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和专门破产法庭的培育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