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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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是最重要也是最广为关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气候变化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更是一个政治、经济、法律问题,并与各国切身利益深切攸关。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社会积极合作,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形成了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国际社会开展“后京都”谈判,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目前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面临着来自国际社会越来越大的压力。本文在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与中国相关的两大问题:一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问题;二是中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措施和国际承诺。  本文共分四部分。引言部分提出问题,指出研究中国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的重要意义,并提出文章的基本架构。第二部分简述气候变化的科学发现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制度,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及“后京都”谈判至今形成的谈判成果。第三部分为中国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两大法律问题研究:一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问题。简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提出和确立的过程,分析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合理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包括《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及“后京都”谈判至今形成的谈判成果中的适用,以及中美两国对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不同解释。二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措施和国际承诺。阐述中国采取的国内关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并分析中国向国际社会做出的自愿性减排承诺的法律性质。最后,本文认为,一方面,在“后京都”谈判中,中国需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另一方面,需要意识到中国在“后京都”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中必将承担比《京都议定书》下更多的国际义务,中国需要在国内采取积极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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