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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会回购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经营策略,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便在美国得到广泛的应用,由于当时美国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制较多,美国众多的公司为了规避这种管制,便采取股份回购的方式间接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之后,股份回购在许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得到广泛应用。股份回购具有许多优点,利用它可以调整公司的股份结构、抵御敌意收购、提高公司股价等等,不一而足。然而,股份回购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当,就会产生很多弊端,尤其是可能对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股份回购制度进行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便成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并没有承认股份回购制度,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明文规定了该制度,然而却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很重要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还有待完善。本文以比较分析法、价值判断法等手段,对股份回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这一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立法的不足提供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第一章通过对股份回购的定义进行分析从而界定本文探讨的股份回购的范围,同时对股份回购这一制度的利弊进行分析,指出股份回购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的可能性以及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对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保护的现实意义和法理基础。第二章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有关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其中对中小股东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第三章对我国股份回购中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进行评述。理清我国关于股份回购立法的演变,并指出目前规定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章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其他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的分析与借鉴,提出完善我国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中小股东进行全面保护的策略,并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