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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发展逐渐成为当代提倡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在国际金融领域,体现包容性要求的金融包容理念,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国际组织、学者及相关研究人员的关注和重视。围绕着金融包容的国际合作取得初步成果,同时也促进各国开展提高金融系统包容性的金融改革实践。有鉴于此,本文试图探索金融包容的法律问题,并为中国推进金融包容的法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系统梳理了金融包容概念的萌芽、发展和形成过程,提炼和总结出金融包容的定义,主要可以从金融服务的获得渠道、金融服务的使用水平以及金融服务的质量等三个基本方面进行定义,而金融包容的外延涉及金融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和监管关系。从内涵和外延来看,金融包容有别于早期的“小微信贷”、“微型金融”的概念,以及金融包容的内容比“普惠金融”的内容更加丰富,符合包容性发展的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现实意义。第二章深入探讨了金融包容的法理问题。首先,金融包容的具有十分清晰的价值追求,公平、自由、正义是金融包容的最重要的价值追求,符合当代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识。其次,金融包容所体现的公平性和包容性,符合发展权的内在要求,是发展权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表现,这是金融包容最重要的权利来源;民法中的财产权和竞争法的公平竞争权也构成了金融包容的两个重要权利来源。最后,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在侵犯了他人、社会等利益的时候,需要平等地承担相应的责任。金融服务提供者作为营利性的组织,对于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往往就造成了金融排斥的现象,则需要明确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作为其权利行使的一种约束力,更好对弱势的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在责任承担方面,为了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同时也保障金融市场的自由,对于金融市场主体的追责原则首先要循序责任法定原则。第三章全面分析了金融包容的主体,包括金融消费者、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监管主体。首先,金融消费者的外延扩展为除自然人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符合金融市场的客观现实要求。第二,从现实情况出发,把金融服务提供者分为正规的服务提供者和非正规的服务提供者;特别地,对于非正规金融服务提供者而言,明确其监管措施或者明确其法律地位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第三,监管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政府性的监管机构和非政府性的监管组织相互配合,同时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包容性、开放性、透明性。第四章重点阐述了金融包容的原则和措施。综合金融包容的基本含义、国际组织的重要实践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了以下五个原则: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多样性原则、金融产品的销售适用性原则、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原则、监管机制下的风险控制原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原则。根据金融包容的三个重要内涵,现阶段金融包容需要构建以下三个基本内容的措施:第一,拓宽获得渠道的法律措施;第二,提高使用水平的法律措施;第三,提高服务质量的法律措施,尤其在金融危机之后,需要改革和完善促进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第五章明确提出了中国推进金融包容的合理化建议。首先,分析了中国推进金融包容的现实制约问题,现存情况包括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等问题的制约。其次,考察了中国推进金融包容的法制现状。再次,探讨了在推进金融包容过程中需要协调的相关法律问题。最后,结合上述的情况明确了现阶段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明确法制建设总体目标、加强宏观金融政策指导、保障多层次的金融创新、鼓励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