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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各类人员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流动,很可能牵扯出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的问题。对于此类情形,如何借鉴美国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以及所采取的禁令等相关救济制度以避免商业秘密被潜在的披露侵害,从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试图通过四大章节予以论述。在对商业秘密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IDD)理论做详细说明和解释后,进一步结合分析美国相关法律中的禁令救济理论,最终在解析我国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尝试性的提出对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概述及相关认定要素”,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定义及相关理论的论证、阐述和理解,结合IDD的各项认定要素,直接划定该原则的适用情形。本文第二章为“美国法上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禁令适用”,在对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评述的介绍和理解的基础上,解析了IDD中的禁令救济适用,包括适用禁令的必要性、类型、禁令发布的考虑因素、期限及范围等。本文第三章为“我国相关情形及整体保护的现状与不足”,首先对当前不可避免披露情形时适用的一般保护方式予以说明,随后针对我国有关不可避免侵权行为和救济理论的法律规定现状予以分析,最终指出各类问题症结所在。本文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在提出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基础上,阐述建立IDD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从而建议引入带防止侵权性质的禁令制度并通过消除危险请求权理论为我国所用。同时,对如何引入该制度以及具体借鉴所需的各类考虑要素一一予以扩展分析,以期对我国相关侵权立法工作的发展作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