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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完善的,它具有事前预防的作用,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外一些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比较早,发展的也比较完善,而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随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以及正在审议中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已有了较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在丰田和惠普召回事件中,中国消费者和外国消费者受到了收到了不同的待遇,这暴露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特别是产品召回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亟待我们进行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对制度本身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使得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对产品召回责任制度进行如下的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上分析产品召回责任制度,主要从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相关概念的界定、产品召回责任的法律定位以及产品召回责任的主体及责任范围方面进行理论的分析,为下文中进一步分析产品召回责任制度做好了铺垫。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构成,主要分析了召回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从召回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召回义务、产品缺陷造成实际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分析产品召回责任的构成要件对确定产品召回责任有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介绍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召回的相关部门法出发,介绍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从中总结出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介绍外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个国家出发,总结出外国立法和实践上的一些有益经验,将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引入我国法律。第五部分论述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完善,主要从立法、政府部门的监管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建议出发,提出完善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