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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人类迈入信息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革后的结果。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下,信息的存储、传递、处理和利用方式变得十分灵活和便捷,与个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很容易泄露出去,导致人们产生心理上的不安和生活上的不便,甚至会遭遇财产和生命的危险。另一方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促进了人类的飞速发展,由于取得并运用信息的能力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因此,个人信息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追求个人信息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利益驱动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机制,会造成个人信息被误用、滥用,从而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收集和利用,已经成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在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也已经将其纳入了立法日程。如何构建、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法学界的紧迫任务。本文首先对立法模式的概念及探讨立法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然后对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对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对我国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体系的立法模式提出建议。第一章是对立法模式的概述。它包括:立法模式的概念;立法模式的性质;立法模式的法理分类;探讨立法模式对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通过这部分,我们得出研究立法模式对构建法律体系的意义在于更合理地确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借此促进信息的共享和自由流动,进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第二章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阐述。首先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辨析,阐述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关系。在这部分中重点阐述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述。第三章是对世界主要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起源作了简述,接着介绍了美国、欧盟、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模式,着重对欧美“安全港”协议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我国立法的警示,最后对欧盟和美国这两种最具代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作了分析。通过对世界各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立法模式的不同选择的分析研究,为我国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借鉴。第四章是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然后分析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如立法不足,未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和民事归责,缺乏救济手段等,对学者建议稿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在未来立法时应重新界定政府机关的定义、明确个人敏感信息处理的禁止与例外等建议。通过这部分,我们可以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有比较清晰地了解。第五章是对我国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时立法模式的建议。在这一部分,提出了我国在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时应秉持的指导思想,以及立法原则和立法思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等。这部分,特别是其中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本文的重点,明确提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采取统一交叉式的立法模式,以一般人格权为权利基础,加强民事立法保护,丰富救济手段,建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部门,鼓励行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等建议。综上所述,本文将首先,概括阐述立法模式及研究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的重要性及意义所在;其次,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同时,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并找出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所在;最后,提出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时立法模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