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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是合同解除的基础性问题,不仅事关解除效力的确定,更决定着合同解除后法律、利益关系处理的方法和标准。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表态,这导致学界和官方的解读五花八门。尽管世界各国对此意见不一,国内在法律解释上也分歧严重,但我国学者对此问题却探讨不多。本文试对合同解除溯及力进行立法和法理比较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对有溯及力说与无溯及力说应用于我国法律实践的合理性予以对比分析,最终论证无溯及力说才是合同解除效力制度的合理基础。在本文论述中,主要运用了逻辑分析方法、比较法方法和实证方法的研究方法。因文章重心所决定,全文对有溯及力说的批驳有余,对无溯及力说的构建则较为不足。全文约三万五千字,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界定。本文的合同解除概念采广义理解,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包含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类型。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的争议核心是有溯及力说与无溯及力说的对立。第二部分,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之立法比较。对两大法系及国际民商主要立法进行比较法研究。考察发现,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主要存在于大陆法国家。其立法多规定合同关系被溯及至订立时消灭,以恢复原状为首要救济,但往往又规定解除后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这导致合同溯及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严重的逻辑冲突。英美法主张无溯及解除,基本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受其影响,国际民商法,如CISG、PICC、PECL,多为无溯及解除;荷兰民法、德国民法也先后转向。解除无溯及力是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合同解除溯及力学说之法理比较。由于溯及力问题实际上就是有溯及力说与无溯及力说的论争,因此,在法理上分析比较这两种学说甚为重要。两种学说在任务与目标、解消解除时点后合同关系、赔偿实际损失方面基本相同。但两种学说在解除后应然状态的假定上分歧严重,进而导致两者在解决问题的路径、返还给付的性质、损害赔偿方面迥然不同。从法理比较看,有溯及力说要么导致严重逻辑矛盾,要么对当事人保护不周,而无溯及力说则更具合理性。第四章,合同解除溯及力学说之比较与选择——以我国法律实践为基础。主要是在我国法律实践基础上对有溯及力说和无溯及力说进行比较和选择。首先是对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读。其次,结合法律实践比较两种溯及力学说的优劣,为合同解除效力制度提供正确的理论基础。依次从是否存在逻辑矛盾、是否破坏交易安全、是否符合经济效益需要、是否违背公平原则进行比较,论证了有溯及力说的不足与无溯及力说的优势。最后,对有溯及力说最主要支持理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进行考察。论证了其实际上多为债权效果,且不宜在合同解除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