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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是我国维护经济稳步发展,保障公民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登记具有确认物权的归属,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实现国家调节和监控的作用。但登记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阻碍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特别是在登记机关错误登记领域。在理论上,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责任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受害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实践中,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复杂,登记错误赔偿数额过低,国家行政机关过多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等问题,都亟待解决。笔者在本文中的研究旨在通过理论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寻求完善我国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的方案。登记机关错误登记是指因登记原因行为瑕疵或者登记程序中的错误或遗漏导致登记内容与事实权利状况不相符合的情形。导致登记错误发生的主体可能是登记申请人、第三人或者登记机关,也有可能是几个主体综合因素所引起。我国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原因及其种类有多种。厘清登记机关错误登记有助于进一步探讨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性质,因登记行为的性质决定了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性质,从登记行为具有私法性认定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避开国家赔偿繁琐的行政诉讼程序,高效便捷的解决实际问题,以最大力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责任承担中,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有所不同。对不同的主体通过构成要件分析,确定责任主体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具体的归责过程中,必须兼顾公平原则与过错归责原则。在判断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过错的原因是不是由登记机关引起的。确定赔偿责任后,责任主体须以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形式对权利受侵害人进行赔偿。对于赔偿金的来源,可以借鉴国内外的赔付制度,保险制度以及追偿制度,确保执行力,保护受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