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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自问世以来,对推动信用证结算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其它惯例无法企及的作用。但随着通讯、运输、保险、电子信息技术和银行实务的快速发展,1994年开始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UCP500)日益凸显出自身的不足,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业务的需要。因此,推出新的统一惯例对信用证业务加以指引已成为大势所趋。鉴于此,国际商会于2003年开始着手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并最终于2006年10月在巴黎大会上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UCP600)。UCP600在结构和内容上都对UCP500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进,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仍主要与UCP500的精神和内容相符,这就给我国跟单信用证的具体操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因此,学习和研究UCP600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着重研究了UCP600的新规定、优势与缺陷,分析了中国现行信用证法律规定与UCP600之间的差距,力图为中国的法律应对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了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重点与方法。第二章从信用证的概念、法律渊源及其法律性质入手,阐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修订与发展、法律地位、确立的交易原则及调整的对象。第三章对UCP600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基本内容进行了简介,重点对UCP600与UCP500进行比较,从结构和内容两方面来阐释UCP600相较于UCP500的改进。第四章分析了UCP600的优势与不足以及UCP600给各国完善信用证法律制度所带来的重要启示。第五章从中国跟单信用证相关法律规定出发,结合UCP600相较于UCP500的重要改进,比较分析得出中国与UCP600之间的差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的法律应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