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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教育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保障高等教育的稳步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经历了长期的发展,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而不尽相同。中国台湾地区素来重视教育法制,其教育法律经过不断发展与修正,已逐渐建立较为完整、结构严谨、形式规范的教育法律体系。现行《大学法》是国民政府迁台之后沿用之前国民政府在大陆时期所制定颁行的原《大学法》,然后不断修正而成,最新修正时间为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自颁布以来暂时未作修正。两部法律在两岸各自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中都具有“母法”地位。《大学法》自颁布以来经过七次的修正以及多部辅助法令的补充,其法律内容日益完善,尤其在明确大学组织的法律地位、保障大学学术自由、保障高校教师、学生权益,完善法律救济制度等方面值得我们深入学习与探究。因此,本文主要将研究对象定位在《大学法》与《高等教育法》上,从两岸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比较入手,主要从两部法律的立法、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现状这三个维度进行比较,通过对两部法律的比较,找出异同点,为《高等教育法》的修改提供借鉴。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比较法,通过对《大学法》和《高等教育法》在三个维度的比较,得出一些结论。首先在立法上,大陆高等教育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台湾地区较早并且更注重对《大学法》的及时修订,《大学法》的配套性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其次在法律内容方面,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高校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高校教师、学生权利的保障方面均有不同之处。最后在法律实施状况方面,《大学法》在调整法律协调性,强调法律监督、法律救济制度方面较为突出,但依然存在因强行规定组织运行而导致规模大、效率低下等问题。而《高等教育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确立了高等学校、学生、教师的法律地位,但存在着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法律程序性规定不足,法律监督与救济制度缺乏,法律责任的缺位与模糊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总之,通过《大学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比较,发现《高等教育法》在内容及法律实践方面的一些问题,我们有必要从高等教育现实状况出发,对《高等教育法》进行必要的调整,提出修改建议。第一,立法原则上应突出“以人为本”和“保障学术自由”;第二,完善《高等教育法》配套性法律法规;第三,拓宽教师、学生权利,完善教师、学生救济制度:第四,《高等教育法》法律监督的完善;第五,设立“违法责任”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