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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繁荣的城市里,扒窃行为非常常见,扒窃事件更是时有发生,这不仅仅影响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也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公共安全,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曾被扒手“光顾”过的人们,对此行为都是深恶痛疾,但是很多人对于究竟什么是扒窃,扒窃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并且存在疑惑。《刑法修正案(八)》还未颁布实施时,早就存在“扒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早就有关于扒窃的规定,当时只是普通的生活用语,后被广泛地适用于犯罪学和侦查学中,刑八的修改无疑使得扒窃成为一个刑法学上的专业术语。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扒窃”才正式作为一个刑法学中的术语,并且扒窃只是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犯罪类型,因此,关于扒窃的相关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尚未引起广泛关注,在笔者所知范围内,也尚未有学者对扒窃进行完整且系统的论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理论的研究尚未波及扒窃的相关问题的范围。不少学者还是针对扒窃进入《刑法修正案(八)》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对扒窃所引发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扒窃的相关问题,张明楷教授在自己所著的《刑法学》(第四版)中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下面的第三节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中关于盗窃罪的论述中,对扒窃从概念、客观条件、扒窃成立的情形、扒窃财物的认定、扒窃既遂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本文为了让人民群众对扒窃型犯罪有一个更好的认识,从四个方面对扒窃型犯罪进行了分析研究,全面剖析扒窃行为。文章首先对扒窃进行界定,论述扒窃的定义。对扒窃的特征进行分析研究,从扒窃的犯罪场所、行为方式的特征、犯罪对象等方面的特征进行研究论述分析。对于扒窃行为的范围认定,学术界的争议不是很大,学者基本都认为扒窃发生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但是对于扒窃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学者们却是存在争议。然后,文章具体分析了扒窃行为的定罪与扒窃的数额以及扒窃的次数之间的关系,并对其是否影响定罪得出了结论,同时分析了刑法“但书”规定对扒窃定罪的影响,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阐述。在文章中,“携带凶器扒窃”的定罪认定问题也是我们讨论的一个重点,让我们从另一层面全方位了解扒窃型犯罪。探讨完扒窃型犯罪的定罪认定,我们最后需要对其既遂标准进行探讨,对于扒窃是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列出学术界的观点,进行探讨研究,并通过案例确定扒窃行为是行为犯或者结果犯,从而对扒窃行为的既遂有一个准确的理解与结论,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扒窃相关问题提供解决的建议。最后总结通过分析提出的问题所得出的结论,提出本文的中心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