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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宗族法可以说是集前世之大成,在历经几千年的衍变之后,宗族法内容更为完备,形式更加多样。宗族法以维护本族发展为出发点,以国家法为蓝本,在恪守封建等级制度的原则下,调整的范围涉及到宗族内部的婚嫁、继承、财产关系,包括对各类的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以“家训”之名对族员的生活起居作统一规划,可以说是在在宗族内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还具有自治性质。国家统治者意识到宗族组织在维持宗族秩序、维系一方稳定所起作用,承认宗族的地位,并赋予族长治家之权,肯定其社会功能,国法与家法的融合可以说是在充分认识宗族法的客观作用基础上加以利用而成的结果。 广东地区的宗族法发展情况,与国家统治者对待宗族法的态度有关,伴随着地区经济开发、社会发展的脚步而前进,并结合当时士大夫集团的文化创造潮流,儒家思想文化、商业文化对其影响深远,部分地承继了传统的宗族制的要求,同时也凸显了本地特色。本文通过考察广东地区宗族法的史料,以宗族法的性质说明为起点,研究宗族法中身份、财产、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相关规定,归纳总结出广东地区宗族法的特点。在宗族治理过程中,广东地区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宗族法受到商业意识影响,在维持社会秩序、维护族内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显露的地方特色;客家地区的宗族法较多地保留着传统宗族制的特征,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地方的婚姻、教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抓住这一特点,深入分析清代广东宗族法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其社会作用,以图刻画当时社会生活的影像,寻找宗族法存在合理因素。适当地处理法制建设与传统法律资源的关系,将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与民间社会习俗不相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