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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其中三度提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凸显了在经济转型、建设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当下惩罚性赔偿之重要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仅能惩戒扰乱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人,而且可以对社会中有不法企图的潜在侵害者起到威慑、阻遏犯罪的作用。更为难得的是,通过提高预期的诉讼受益,惩罚性赔偿能够激励普通民众加入“私人执法”的行列,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多年来,学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诸多相关问题争论不断,但大多从民法角度展开分析研究。本文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威慑及激励功能切入,提出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的经济法属性。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更侧重于填补因不法行为所受损的社会福利、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及实现不法行为负外部性的消除,这些特质均与经济法更契合。在经济法视域下,本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提出立法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法经济学分析、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立法规定,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构建提出三点完善建议,试图进一步填补社会福利并实现对实质公平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