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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了蓬勃的发展,其将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金融进行融合带来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其需要更灵活、更严格以及技术性更高的监管手段,而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不能适应监管要求。故而“穿透式”监管这一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特点的新型监管模式在我国生根发芽。“穿透式”监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对金融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穿透,以达到其“认清事物本质”的目的。随着对“穿透式”监管研究的深入,可以发现“穿透式”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达到了“秩序”与“效率”的平衡,又在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导致“强监管权”背景下,符合监管手段所需的准确性要求。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在根本上堵住监管漏洞,使得“穿透式”监管具有正当性。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穿透式”监管专门性法律、构建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穿透式”监管的适用边界与范围没有合理的界定,并且采用“监管先行,规则跟进”的行政手段推行“穿透式”监管,使得“穿透式”监管在实践中引发了“公法”与“私法”、监管机构行政权的扩大与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法律上的冲突。为了探究其形成原因,需要在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和逻辑相结合的方法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基础上,采用比较金融法律价值的优先顺序、不完备法律理论等原则对这些法律冲突进行深入分析。最后,面对“穿透式”监管的实践以及法律中的各种问题,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点:要在制定“穿透式”监管专门性立法时注意我国法律体系整体的统一性与协调性,构建“穿透式”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时要做到标准的统一以及分阶段的对原有金融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与补充。与此同时,在目标导向理念的指引下,“穿透式”监管应当保持谦抑性,遵守行政法的原则,运用法律的“弹性”来对金融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进而确定“穿透式”监管范围与权限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