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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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就业是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平等就业权是平等权与劳动权相结合的一项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在宪法中对平等就业权进行规定,就确认了平等就业权是一项具有宪法属性的权利,也对平等就业权有了最高的保护效力和宣示效力。切实保障妇女求职者在遭遇用工单位的生育限制时,用平等就业权这一宪法性权利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具有合宪性。随着国家全面“三孩”政策的实施,妇女因生育养育花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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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就业是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平等就业权是平等权与劳动权相结合的一项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在宪法中对平等就业权进行规定,就确认了平等就业权是一项具有宪法属性的权利,也对平等就业权有了最高的保护效力和宣示效力。切实保障妇女求职者在遭遇用工单位的生育限制时,用平等就业权这一宪法性权利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具有合宪性。随着国家全面“三孩”政策的实施,妇女因生育养育花费的时间更多,用工单位承担了更大的用工负担,造成了就业市场上对妇女求职者的歧视性对待进一步加剧。在此情况下,既要保护妇女在就业中的平等权利,又要考虑用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利益,因此要平衡好妇女生育限制与平等就业权的关系,从而减少用工单位在就业中以生育、性别等理由歧视妇女现象的发生,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本文围绕生育限制与平等就业权,以平衡生育限制与妇女平等就业权为中心进行研究。首先论证了研究的目、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对生育限制的定义和平等就业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论证推理,得出平等就业权具有宪法属性,为平等就业权提供了宪法依据。接着阐释了生育限制与妇女平等就业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分析了我国生育限制与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分析了实践中妇女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缺乏平衡生育限制和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等原因,为如何平衡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与用工单位的利益提供了实践依据。之后,通过对德国、美国和挪威等国在平衡生育限制与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归纳梳理,提出对我国在平衡生育限制与妇女平等就业权法律制度方面的借鉴价值。在此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生育限制与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完善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设立专门保护女性就业权的机构以及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等对策措施,以期达到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和用工单位的同时兼顾,更好地促进就业公平,达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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