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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有过曲折的发展历程,虽然经多年努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并体现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一些特色。但民事检察工作相对于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公诉、反贪等传统业务来说,起步较晚,由于经验的匮乏加之相关立法的简陋,给予人以先天不足的感觉。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原本过于简单、原则的民事检察立法、与时代进步不相符合司法理念已严重限制了民事检察的发展。当今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民商事纠纷案件呈大副上升趋势,“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的检察机关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广大民众和公共利益寻求法律救济的巨大压力。同时我国正处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阶段,司法体制急需改革,而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是其中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目前,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话题之一,民事抗诉机制的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如何回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检察机关所尝试的新的监督方式和监督途径的进一步深入和展开,需要充分的理论作为指导,需要立法的突破为依据。本文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历史、现行立法以及目前检察机关采取监督方式和监督范围出发,介绍民事检察监督的来龙去脉,从而为改革和完善进行更为理性的思考。从司法理念冲突、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的冲突和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存在问题三个方面较为详细地研究了民事检察监督之所以举步维艰的三大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在对中外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比较、立法观念、立法机制和程序设置本身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民事检察方式的完善提出改革设想。一是要遵循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二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来统一司法解释;三是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立法建议,包括监督范围明确、抗诉标准明晰、抗诉案件审级重构、检察建议法律地位明确、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和解权力。民事检察监督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就必须吸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创新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明确民事检察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任务与职责,以保障检察监督权的落实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