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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在我国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中,表见代理曾是一种个性独特并且不易界定的类型。表见代理在我国合同法首次具有了明确的法条表述,从而结束了学术界关于我国究竟有无表见代理的争议。本文通过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面授权的论证,指出将表面授权的客观情形或有关法律规定视为表见代理的理论与实践是不正确的。通过对表见代理性质的分析,指出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通过对表见代理的理论问题分析,阐明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通过对表见代理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合理、详细的分析,阐明我国表见代理的立法现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有利于实现表见代理制度宗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衡平交易安全的利益冲突,鼓励交易和倡导效率,维护代理制度信用,完善我国表见代理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