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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对于有权力的国家机关要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的工作要求。我国行政权日益扩张且行政权相较于司法权而言,与其公民的生活联系的更加紧密。一个人的出生到死亡都与行政权息息相关,行政权包括了授权性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授予学位证书等;还有羁束性的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剥夺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物等。这些行政行为都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因此,一旦行政权被滥用,将会对公民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严重的影响。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及腐败现象的存在,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对自身的思想教育,还离不开外部的监督。目前,我国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有人大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民、媒体的社会监督。这些监督方式尽管对行政权的依法行使起到了一定的改良作用,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党以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因检察权的行使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其在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时不会存在很多的限制,且检察监督权启动程序简便,对于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违法行政行为,能起到很好的督促纠正的效果,让公民应有的正义不迟到。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现阶段,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其监督的主要是诉讼阶段司法工作人员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人进行的监督。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直接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存在违法作为与不作为的现象进行监督,这就很大的限制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根据中国国情提出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其目的在于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从过去单一的对诉讼阶段的监督扩大到对诉前行政机关的监督。我国法律已经对诉讼中检察监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诉讼外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笔者仅对诉讼外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论述。笔者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在各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文章从四个章节对该制度作出一个全面的阐释。首先从该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阐明诉讼外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其次,笔者通过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访谈以及相关资料的研究,描述现行实践中诉讼外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状态。再次,笔者通过对诉讼外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的论述,从中总结出该制度运行中的有益之处,以及存在的一些弊端;最后,笔者从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造成其不足的原因,从各位学者的文献中对该制度存在的优良之处进行借鉴,从来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笔者紧扣诉讼外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四个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希望能够对该制度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