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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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其法条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自设立以来就争议不断,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争议逐渐平息了许多。不过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所以现在要想精准打击非法行医罪,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比如非法行医罪呈现形式愈发复杂,很可能将以不同于以往的形式出现,有别于我们一般观念里的非法行医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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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其法条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自设立以来就争议不断,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争议逐渐平息了许多。不过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所以现在要想精准打击非法行医罪,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比如非法行医罪呈现形式愈发复杂,很可能将以不同于以往的形式出现,有别于我们一般观念里的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的界定问题,刑法上所规定的“医生执业资格”应当指的是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而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超地点行医”、“超类别行医”、“超范围行医”是否是非法行医罪主体,则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是非法行医罪中行为的认定问题,包括对“非法行医”与“情节严重”的分析,虽然“医疗行为”在刑法上没有对应的明确概念,自身具有一定的特点,比如对象特定性、专业性等等,而“情节严重”在非法行医罪中属于定罪情节;三是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主要是通过客观归责理论以及直接性关联理论进行分析;四是被害人承诺虽然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但对于非法行医罪,承诺是无效的,不能阻碍犯罪的成立。把非法行医罪和与之相似的犯罪进行区分也是研究非法行医罪不可缺少的内容。通过对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可以正确把握其适用,准确定罪量刑,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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